(2017)晋01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秦变兰与董永明、董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变兰,董永明,董永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55号原告:秦变兰,女,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董永明,男,55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董永红,男,48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住该村。原告秦变兰与被告董永明、董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秦变兰于2017年7月10日以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变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变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秦变兰负担。审 判 长 魏艳萍审 判 员 荣桂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