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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秦变兰与董永明、董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变兰,董永明,董永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55号原告:秦变兰,女,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董永明,男,55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董永红,男,48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农民,住该村。原告秦变兰与被告董永明、董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秦变兰于2017年7月10日以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变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变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秦变兰负担。审 判 长  魏艳萍审 判 员  荣桂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