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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建军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朱亥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朱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朱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5508693。法定代表人:李月虎,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尔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