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博森与被上诉人杨崇友;原审被告林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博森,杨崇友,林淑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博森,男,蒙古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崇友,男,汉族,1938年1月1日出生,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淑彦,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系大庆市华尔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杨博森因与被上诉人杨崇友、原审被告林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博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博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杨博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吉东审 判 员 张智源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