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佟凯新与被告朱于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凯新,朱于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953号原告:佟凯新,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朱于冲,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主要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凯新与被告朱于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佟凯新负担。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季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