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宗海与陈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海,陈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33号之一原告:吴宗海,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平,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头灶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宗海与被告陈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吴宗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宗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宗海负担。审 判 长 丁 惠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