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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宝林与夏君、夏受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林,夏君,夏受品,徐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02号申请人:吴宝林,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申请人:夏君,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夏受品,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徐立志,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吴宝林与夏君、夏受品、徐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宝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君、夏受品、徐立志的银行存款4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吴宝林以位于安徽省当涂县某镇某社区********某栋某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夏君、夏受品、徐立志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吴宝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庭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