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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凤云与姜广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云,姜广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058号原告:姜凤云,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伟,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广东,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云与被告姜广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凤云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广东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凤云撤回对被告姜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姜凤云负担。审判员  陈成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