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凤云与姜广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云,姜广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058号原告:姜凤云,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伟,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广东,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云与被告姜广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凤云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广东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凤云撤回对被告姜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姜凤云负担。审判员 陈成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