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红伟、尹国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尹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尹国静,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伟与被执行人尹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红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6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