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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杰强、罗林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杰强,罗林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特55号申请人:罗杰强,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罗林生,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罗杰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林生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犇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罗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杰强起诉称,被申请人罗林生系申请人的父亲,因欠债于2007年外出后失去联系,至今未归,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罗林生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林生,1967年11月28日出生,离异,育有一子即申请人罗杰强。罗林生自2007年欠债失联后,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5月20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受理申请后也依法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罗林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罗林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林生自2007年起与家庭人员失去联系,至今已有近十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鉴于罗林生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已得到确认,故申请人要求宣告罗林生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林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珺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