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执字第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伍晋良、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晋良,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晋良,男,汉族,1963年8月4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赣州市红旗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蓝善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赣开民二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39294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7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