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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水市秦安众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市秦安众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安众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秦安县兴国镇青年路1号。公司负责人:艾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天水市秦安众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天水市秦安众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