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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韩振民申请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分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韩振民,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分局。负责人:申哲,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振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分局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振民人民币45007.69元,案件受理费779元,鉴定费1600元,执行费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潼分局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47386.69元,执行费611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