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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6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起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起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886号起诉人:左起樑,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娟,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左起樑诉吴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经审查,起诉人左起樑与吴艳婷签订的借条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东城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起诉人的住所地是住福建省××北西门路××号,吴艳婷的住所地是广东省××镇水边四连队354号。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借条约定的“东城人民法院”根本不存在,故本协议管辖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亦均不在我院辖区,因此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左起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海宜审判员  余爱雄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秋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