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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邓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俊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6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邓俊在福建省石狮市泉州佳妮汽车租赁车行向车行老板陈某租得韩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丰田花冠轿车。2016年8月份,被告人邓俊在南城县骆某赌博输光了钱,于是通过伪造闽C×××××丰田花冠轿车车辆证件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刘某,骗取刘某人民币2.64万元用于继续赌博,并全部输光。2、2014年1月4日、2月5日,被告人邓俊伙同黄某(另案处理)、汪某1(另案处理)使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担保,分别以黄某、汪某1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杨某人民币10.2万元和18万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物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汽车租赁合同、借条、借款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虚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虚假房产证等书证;证人韩某、陈某、朱某、李某1、李某2、黄某、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邓俊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文件担保,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邓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邓俊在福建省石狮市泉州佳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租得韩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丰田花冠轿车。2016年7月份,被告人邓俊在南城县骆某赌博时输了钱,于是通过伪造闽C×××××丰田花冠轿车车辆证件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刘某,先后两次骗取刘某人民币共2.64万元用于继续赌博,并全部输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证实:被告人邓俊为向某国借款而伪造了闽C×××××丰田花冠小型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2.机动车登记信息复印件、购置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车辆信息全项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邓俊所租赁并抵押给刘某的闽C×××××丰田花冠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为韩某。3.汽车租赁合同及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邓俊与泉州市佳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韩某所有的闽C×××××牌丰田花冠轿车。4.借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邓俊向李某1写了3万元的借条并以其租赁的闽C×××××丰田花冠轿车作为抵押。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邓俊伪造的闽C×××××丰田花冠轿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随案移送;扣押车牌号为闽C×××××白色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FMAP22C5F0722072,发动机号为G424093,后返还给车辆所有权人韩某。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所有的闽C×××××丰田花冠小轿车是在2015年4月份购买的,手续齐全,其将该车放在福建石狮佳妮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该车于2016年6月28日被一个叫邓俊的人租走后,一直没归还。其就通过GPS定位查找到该车在江西南城,放置在那里有37天没有开过。后来,其在江西南城县的一个偏僻的农村车库找到了车子,接着就报了警。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邓俊到其经营的泉州佳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丰田花冠小轿车,车牌号为闽C×××××。当时谈好租四天,交了一千元押金。第四天合同到期后,其打电话联系邓俊。邓俊在电话里说要续租一个月,其就答应了。当天邓俊就给其打了500元租金并说后面的租金过几天打。7月5日,其又收到邓俊打来的500元租金。其在电话里问邓俊车还用不用,车子怎么没有动?邓俊就说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扣押了,对方要他给1万元钱,他现在正在筹钱,过几天就还车。其和邓俊在微信中商量好,要给其租车费用4500元,邓俊支付了一直到8月7日之前的租车费用,但从8月7日之后就一直没有给过。此后,其一直联系邓俊给租车费用,但邓俊一直拖欠不给。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刘某的弟媳。2016年7月份的某一天,刘某开着一辆白色丰田汽车(车牌号为闽C×××××)来到其家。当时刘某对其说他要将这辆白色的汽车停放在其家车库一段时间,刘某说车子是别人押在他那里的。该车停在其家车库里面将近一个多月。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初,邓俊向其老公刘某分二次借过3万元钱。第一次借钱给邓俊的时候,其不在现场,是其老公从其这里拿的钱借给邓俊的。刘某说邓俊会将车子抵押给他。第二次借钱的时候,其在旁边,因为是其拿出来的钱,刘某就让邓俊给其写了借条。第一次借钱时邓俊就将车子抵押给了刘某。刘某将车子停放在他弟媳朱某家里。第二次借钱时,邓俊拿了车辆证件过来,刘某核对了邓俊带来的证件,都能对应上,就把钱借给了邓俊,并说好先扣除部分利息,邓俊给其打了欠条。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邓俊是其儿子,其知道邓俊涉嫌诈骗的事情,邓俊是其送去自首的。邓俊是这两年开始赌博的,他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偿还能力,家里的亲属也不会帮他偿还债款。1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初的一天,邓俊在其家附近赌博输了钱,想借1万块钱。当时邓俊就问旁边谁有钱借,他可以把他开的那辆闽C×××××车子抵押。其就说可以借钱给邓俊,并约定了利息。邓俊拿到钱之后就把车钥匙给了其,其把车子停在其家隔壁朱某家车库里。过了几天,邓俊打电话给其又要借2万元钱,其担心邓俊押给其的车子是别人的,就要求邓俊把车子的行驶证、税务证、登记证书全部押给其,其才敢借钱给邓俊。过了几天邓俊找到其借钱,并将车子的行车证、税务证、登记证书全部带了过来。其拿着证件与车子核对相符,所有的证件登记都是邓俊,就把钱借给了邓俊,同时扣除了一些利息。过了一个月左右,建昌派出所民警就来到其家里,说邓俊抵押的闽C×××××小轿车是别人的,并把车子拉到派出所进行调查。12.被告人邓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在福建佳妮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丰田花冠小轿车,租车押金1000元,租金为180元/天。车子租了一段时间后,其到南城县骆某赌博,输了1万多块钱,当时身上没钱,又想继续赌博。赌博场上的人就要其向一个姓刘的男子(刘某)借钱。那个刘姓男子就说要把车子抵押在他那里才同意借钱。其就把车子押给了刘姓男子,刘姓男子当时拿了15000元给其,并扣除了一天300元的利息。刘姓男子还跟其说如果把那辆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购置税完税证明拿来一起抵押,就再借给其15000元钱,算5分的利息。其借完钱后又赌博输掉了,就想着伪造车辆手续去刘姓男子那再借15000元钱,然后继续去赌博翻本回来把借的钱还了。后来其就在赌场旁边的巷子墙上找到办假证的小广告,联系办假证的人伪造了车辆的全部手续(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拿到伪造的证件后,其就立马坐车到刘姓男子家里借钱,其把证件抵押给了刘姓男子,他就借了15000元给其,并扣除借款利息3300元。其给刘姓男子写了3万元的借条。拿到钱后,其又用借的钱去赌博,结果输光了。过了段时间,租车的车行通过定位看到车子一直没有开动,就打电话向其询问。其谎称车子撞到人,被扣了,自己正在找钱赔给对方,赔完钱就可以把车子拿回来。后来车主就到南城县公安局报了案。二、2014年1月4日,被告人邓俊伙同黄某(另案处理)使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担保,以黄某的名义骗取杨某的借款人民币11.4万元,后归还了1.2万元。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邓俊又伙同汪某1(另案处理)使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担保,以汪某1的名义骗取杨某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归还了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借款合同、黄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1月4日,黄某假称以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2号店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1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人邓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2.保证书证实:黄某因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于2015年2月11日向杨某写保证承诺在2015年3月6日前还款2万元,余款在4-5个月内还清。3.借款合同、汪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2月15日,汪某1假称以宏恒花园12#2单元501室房产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24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人邓俊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杨某处扣押了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编号为分别为丰某(2010)第090529号、丰某(2007)第060385号;虚假的房屋所有权两本,编号分别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5.南丰县房产档案室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产权人为汪某1,产权证号0039489,房屋坐落为桔苑北路宏恒花园12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产登记信息在南丰县房产交易中心无产权登记情况,该产权属于汪一龙;产权人为黄某,产权证号0027915,坐落为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街道2号店面在南丰县房产交易中心无产权登记情况;黄某在南丰县房产交易中心无产权登记情况。6.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2014年1月4日,黄某账号为62×××82的账户存入人民币6万元。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经查询黄某的账号为62×××16的账户余额为零、账号19×××53账户余额为22.48元;账号62×××61账户余额为3.01;账号62×××02账户余额为零;账号62×××27账户余额为零;账号62×××54账户余额1.96元;账号62×××82账户余额为零;账号62×××56账户余额为零。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的某天,邓俊找到其商量想以其的名义,并用工业园区开店的地址做一份假的房产证去杨某处借钱,其刚开始没有同意,后来邓俊跟其商量了几次就答应了。过了个把星期,邓俊就拿着写了黄某名字的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找其。后其和邓俊就到杨某开的“一品香”商行以两本假证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12万元,并签了借贷合同,邓俊在借款合同上签了担保人的名字,杨某扣除了6000元利息后拿了11.4万元现金给她。拿到钱后,余某从中借了2万元还给了邓俊,其将6万元存入了银行。借钱后,其还委托过余某帮其送给两次利息给杨某,每次6000元。后来就没有还钱给杨某。借款到期后,杨某催其还钱,其就以自己名义写了一张保证书,但也没有按照保证书的承诺还款给杨某。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黄某给其发手机短信,让其把6000元钱还给一个叫杨某的人,并给其发了电话号码。后来其就打电话问清楚杨某的位置将6000元钱送到他手上。过了几个月,黄某又打电话让其送了6000元钱给杨某。后来,因为黄某被杨某逼债逼的很紧,要其帮忙找人去跟杨某说情,其就问过黄某是怎样的情况。黄某告诉其说有个叫邓俊的朋友找到她,让她去杨某处借了12万元钱。后来,其与黄某和朋友王波找到杨某谈了好久,黄某还当他们所有人的面作了承诺,并写了一份保证书给杨某。过了段时间,其又接到黄某的电话说杨某带人到她家找她麻烦,黄某告诉其说自己用来借款抵押的房子是她父亲的,抵押在杨某那儿的房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伪造的。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初的某天,邓俊带着黄某到其开的商行找其说黄某需要钱急用要向其借钱,他们说好借12万元整,借期5个月,月息5分,还说了借款人用自己的商铺作抵押,邓俊可以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就同意了。2014年1月4日,邓俊与黄某到其商行找其,黄某就把她坐落在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街道2号店面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抵押给了其,并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邓俊在借贷合同上签了字,其就把钱给了黄某。2014年2月份的某天,也是邓俊介绍汪某1来其这借钱,向其借24万元现金,借期为8个月,借款人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并付5分的月息,邓俊可以作为担保人签字,其当时也同意了。过来几天,邓俊和汪某1到其商行,汪爱国提供了一套南丰县桔苑北路宏恒花园12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证和汪某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其,并签订了借贷合同,邓俊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的名字,之后其就把钱给了汪某1。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其到找过黄某和汪某1等人还钱,当时他们都说想办法还钱给,加上他们的房产证抵押在其手上,就没有使劲催他们还钱。但在2015年9月份,其委托在房管局上班的朋友查询后才知道他们抵押在其处的两本房产证都是假的,再去联系他们也找不到人。黄某抵押给其的是间店铺,房屋所有人显示的所有人为黄某,坐落在富溪工业园区街道2号店面,建筑面积为55.70平方,建房注册号为36200,文号是:南丰县房产证丰字第××,发证日期是2007年3月21日。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人也是黄某,使用用途为出让,使用面积为55.7平方米,文号:丰某(2007)地060385号,发证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王爱国抵押给其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显示的所有人为汪某1,坐落在桔苑北路宏恒花园12栋2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134.7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22.24平方米,建房注册号为36088,文号为:南丰县房产证丰字第××,发证日期为2010年5月24日。土地权证的所有人也是汪某1,使用用途为出让,地号为9-168-12,图号为1.25-52.50,文号为:丰某(2010)地090529号,发证日期为2010年10月8日。黄某和汪某1向其借款的时候约定了月息5分,黄某一共给过三次利息,6000元一次,共计1.8万元,第一次是借款的时候直接在本金里扣除了6000元,实际只拿了11.4万元现金给黄某。另外二次黄某是委托一个叫余某的女人把利息送到其“电力新村”的茶行的。汪某1借了24万元,其中20万元是现金,4万元是应付的利息,所以借款合同上反映的借款金额是24万元,汪某1支付过一次2万元利息。11.被告人的邓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认识杨某,杨某是福建人,在南丰做生意。其向杨某借过很多次钱用于赌博,但大部分都还了。其还帮助黄某、汪某1担保分别向杨某借过12万元、24万元。黄某是通过叫余芳(余某)的朋友介绍认识的。2013年的某天,余芳找到其说看能不能帮黄某去杨某处借点钱,其就答应了。后来其就打电话给杨某说有个朋友想借点钱,并带黄某到杨某开的茶馆谈具体借钱事宜。后来黄某拿了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给杨某作为抵押向杨某借了12万元,并签了借款合同,其在借贷合同上签了担保人。杨某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只把11.4万元现金给了黄某。钱拿到后,余芳在里面拿了2万元还欠其的赌债,剩余的钱就不清楚。黄某借钱用于抵押的房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虚假的,是其和黄某共同做的。当时其和黄某在千禧小区巷子的墙上找的“本地办证”的电话,他们提供要做假证的房屋所在地地址和姓名给对方,对方通过顺丰快递将假证寄给其,其将300元钱给了快递员。汪某1也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汪某1也很喜欢赌博。因为赌博欠了很多高利贷。其告诉他如果有抵押的话,可以去杨某那儿借款。汪某1就说他家有套房子在南丰“宏恒”街上,产权证是他父亲汪一龙的名字,但他父亲已经去世了,房子正在过户给他。其向汪某1说借款必须提供房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提议让汪某1去办假证件。后来其和汪某1就打假证的电话办了一套假的证件。其和汪某1去杨某处价款前就约定,如果借款成功,让汪某1在所借到的借款中借点钱给其。汪某1打了杨某的电话跟他说要借款的事情,杨某同意借款,但要去看看抵押的房子。看好房子后,汪某1就和杨某谈好以房子抵押向其借款20万元,另外4万元是利息相加的,其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的名字。汪某1拿到钱后,其向汪某1借了8.5万元用于还赌债和花销。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俊出生于1979年7月29日,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俊于2001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3.犯罪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邓俊于200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俊于2016年11月5日主动向南丰县公安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虚假产权证明等文件担保,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俊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刘某的犯罪事实,在该次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之后公安机关对其就伙同他人诈骗杨某的犯罪事实讯问时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了交代,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邓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朱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