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杨燕彬与赵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彬,赵琼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038号原告:杨燕彬,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赵琼仙,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杨燕彬与被告赵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后,现原告杨燕彬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琼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彬撤回对被告赵琼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燕彬承担。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