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志刚、王越利、王养利与王润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王越利,王养利,王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双欧机床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王越利,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王养利,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王润章,男,194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王越利、王养利与被执行人王润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北墙垒砌恢复原状,并保证申请执行人正常通行。因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仍需继续做其思想工作,故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