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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1、赵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1,赵某,马某1,高某,马某2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5民初3231号原告:克什克腾���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人代表:李某1,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克什克腾旗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系王某1弟弟。被告:赵某,女,1969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马某1,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高某,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马某2,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公司)诉被告赵某、马某1、高某、王某1、马某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鹏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告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高某、马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翼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判令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被告赵某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约定2017年7月25日将此款还清,其余被告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1答辩称,欠款真实,利息已经结算到了2017年4月25日。被告马某1答辩称,是我担保的。被告赵某、高某、马某2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某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翼龙公司所在的管理平台(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借款,分别从某萌巍等人处合计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用途为买羊。年利率按照18%计算,利息每月结算,每月应还利息900元。双方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第四条的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任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借入方的,贷出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借入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附加条款约定,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管理方,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对接管理服务。当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翼龙贷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在此期间的逾期债权转让,除本平台外,其他投资人不能进行债权购买,同时系统会进行自动拦截。逾期后按上述时间,由系统自动发布的债权转让,翼龙贷自动收购完成的,不收取2%的债权转让服务费。马某1、高某、王某1、马某2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函上签字,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催收费用、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于赵某未能及时结算利息,构成违约。2017年1月20日,由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移证明,证明内容为:2016年12月27日,翼龙公司代为垫付了该笔债权,该债权已经转移给翼龙公司。根据委托代理合同显示,翼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收取的律师费为100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采信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担保函、委托代理合同、债权转移证明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结算日期有争议。被告提交了4枚信用社回单,证明此款利息已经结算到了4月份。原告对信用社回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款偿还的是赵某所欠其他债务,金额为8000元。对此被告方提出即便偿还了8000元债务,那么还应剩余626元,应计入本案所涉借款的利息。经法庭计算,626元计入利息后,双方一致认可本案利息已经结算到了2017年1月16日。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赵某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向第三人某萌巍等合计借款60000元,但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利息,构成违约。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约定,将此笔借款的债权转移给了翼龙公司。债务人赵某应向翼龙公司承担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给付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马某1、高某、王某1、马某2在担保函中签字,且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方式。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开始按照月息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赵某于2017年10月1日内给付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王某1、马某2、马某1、高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某、马某1、王某1、高某、马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宝鑫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