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文泉与范文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644号原告:杨某1,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原告之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范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中医院南侧元电宾馆对面。代表人:江某,系公司经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邮寄费88元,合计1076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