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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宣告凌某1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凌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特67号申请人:杨某,女,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凌某1,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杨某申请宣告凌某1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称,我与凌某1均由母亲罗某收养,凌某1与我系姐弟关系。因凌某1于1994年2月起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无音讯。现凌某1已经下落不明超过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凌某1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凌某1,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案外人罗某于1958年收养杨某,于1970年收养凌某1,故凌某1系申请人杨某之弟。凌某1于1994年2月离家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均杳无音讯。凌某1离家未归前未结婚,亦未生育子女。凌某1的养父凌某2已于1991年10月16日死亡,其养母罗某已于2012年1月21日死亡。申请人杨某申请宣告凌某1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发出寻找凌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凌某1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凌某1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故杨某申请宣告凌某1死亡的请求依法应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凌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