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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韩杰、张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张猛,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猛,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汪艳,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韩杰与张猛、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猛、汪艳执行案件较多,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能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猛、汪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57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计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