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李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强,李淑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民初6093号原告:薛强,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琴,女,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负责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邵祎,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强为与被告李淑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被告李淑琴,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邵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78,549.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7,500元、营养费4,800元、误工费49,872.7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摩托车维修费1,500元、拖车费8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5,000元。在前述诉讼请求中,首先要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全部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保险不足部分或不进入保险部分要求被告李淑琴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1日10时30分许,在上海市虹桥路、沪青平公路路口西南角处,被告李淑琴驾驶豫HLXX**机动车与驾驶沪ANXX**摩托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淑琴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各被告按责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淑琴辩称:其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其同意承担保险外的全部赔偿责任,其对原告主张的诉请数额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部的赔偿责任。其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诉请数额有异议,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事发后,原告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等就诊,诊断为原告左股骨外踝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1%等。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21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原告已行内固定取出术。3、事发后,被告李淑琴为原告预付现金3,900元,各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查明,涉案的事故车辆豫HLXX**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分别含122,000元分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500,000元限额(含不计免赔),均在有效期内。上述事实,除各方当事人陈述自认外,另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所提供的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所证实。经质证,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审理中,各方对以下项目、金额确认一致:残疾辅助器具费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摩托车维修费1,500元。审理中,因各方就其余诉请调解方案差距过大,致本院无法为各方组织调解。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辆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淑琴驾驶机动车违反让行规定,撞倒作为摩托车驾驶人的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本起交通事故,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本案事故车辆豫HLXX**的保险人,应当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内对原告受有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不足的部分或不属于保险的部分,被告李淑琴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等予以确认。(1)关于各方确认的残疾辅助器具费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摩托车维修费1,500元,均予以准许。(2)关于医疗费,根据票据及病历等,确定为78,520.20元。(3)关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相关标准等,确定为3,600元(30元/天×120天,含二期)。(4)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同意的补偿标准,确定为7,500元(50元/天×150天,含二期)。(5)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证据等,确定为49,872.70元(7,119.40元/月×9月—14,201元,含二期)。(6)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伤情等,酌定为5,000元。原告要求优先赔付,予以准许。(7)关于交通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等,酌定为300元。(8)关于衣物损失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等,酌定为200元。(9)关于拖车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举证等,确定为800元。(10)关于鉴定费,根据发票,确定为2,400元。(11)关于律师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等,酌定为3,000元。综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摩托车维修费、衣物损失费、拖车费共计2,000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43,712.90元。被告李淑琴应赔付原告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薛强122,00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薛强143,712.90元,以上合计265,71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淑琴应赔付原告薛强3,000元,与预付的3,900元互相抵扣,余款900元,由原告薛强在收到上述主文第一条确定的款项之日退还被告李淑琴;三、驳回原告薛强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李淑琴负担2,5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