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442吴光弟与吕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弟,吕连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442号之一原告:吴光弟,男,193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吕连胜,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吴光弟与被告吕连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吴光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光弟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吴光弟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梁文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志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