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县文富市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5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县文富市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县文富市镇营业所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县文富市镇营业所限期报告财产。2017年7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县文富市镇营业所给付了全部标的款。本院认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阳县文富市镇营业所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 判 员 唐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