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长沙新振升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刘爱军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2017号 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段军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维克建材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鼎,株洲市奇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爱军,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梅山村青山里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健,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刘爱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文滔 人民陪审员 朱 楷 人 人民陪审员 胡 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晓君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