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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丰源、孙秋伟、李胜阳、鲁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丰源,孙秋伟,李胜阳,鲁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鲁丰源,男,生于1990年7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秋伟,女,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胜阳,男,生于1978年4月7日,汉族,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鲁晨,男,生于1988年2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460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