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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鲁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6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鲁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间,陈某某、周某、宋某某、高某(均已判刑)等人为骗取钱财,分别在国内注册上海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境外注册英国某拍卖有限公司,雇佣姜某某(已判刑)担任文物藏品鉴定师;先后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客户经理等职务,在租赁的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国家会展中心X楼X室和X室,以乾藏公司名义拨打电话,对外谎称与英国第三大拍卖行的某拍卖有限公司有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文物藏品检测、展览、拍卖等服务,采用与客户签订虚假委托服务合同后收取检测、展览、拍卖等费用的方法,从被害人张某某、赖某等数百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所得款项分别以出资比例、工资、业绩提成等形式分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为21万余元,被告人鲁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为1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陈某某、周某、宋某某、高某、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话术单,被害人张某某、石某甲、钱某某、叶某某、陈某、李某某、赖某、华某某、张某、石某乙、付某某、黄某某、龙某某、覃某某的陈述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委托服务合同》,收据,工资明细表,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他人雇佣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鲁某某属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鲁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均予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鲁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诫勉语:杨某某、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顾美华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