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谷欣与谷朝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欣,谷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993号申请执行人谷欣。被执行人谷朝佳。谷欣与谷朝佳抚养费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9)青羊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005.41元,执行费50元,因谷朝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谷朝佳的银行存款6055.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阎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