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朱秀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朱秀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4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秀山,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秀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