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绥中镇放心酒业经销部与宅急送绥中营业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绥中镇放心酒业经销部,宅急送绥中营业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293号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放心酒业经销部,地址:绥中县和平街凯雅美居4-105-2。经营者:顾怀泽。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宅急送绥中营业厅,地址:绥中县清华园C区108门市。经营者:张野。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放心酒业经销部诉被告宅急送绥中营业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放心酒业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绥中县绥中镇放心酒业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天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