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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单国平与雎建设、刘海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平,雎建设,刘海平,屈金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506号原告:单国平,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乌什塔拉乡大涝坝村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雎建设,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刘海平,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屈金聚,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国平诉被告雎建设、刘海平、屈金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国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国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国平承担。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