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净与代科、胡倩倩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净,代科,胡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2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净,女,生于1981年1月17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新二村巷8号楼附7号。被执行人代科,男,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上码头街29号楼1单元22号。被执行人胡倩倩,女,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6号10号楼200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代科、胡倩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科、胡倩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代科、胡倩倩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旭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