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福全与四川省天宇达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福全,四川省天宇达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福全,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宇达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昭海,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男,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宁海,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福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天宇达人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达劳务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雅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进行了���理。上诉人唐福全,被上诉人天宇达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被上诉人铁通雅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福全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天宇达劳务公司、铁通雅安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铁通雅安分公司以不法手段令唐福全与天宇达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二、唐福全在铁通雅安分公司期间完成的事务,均是由铁通雅安分公司单独完成的事务,唐福全也从未和天宇达劳务公司建立过法律关系;三、铁通雅安分公司将部分业务交由天宇达劳务公司完成,唐福全的工作本应由天宇达劳务公司安排,但实际情况是唐福全的工作仍由铁通雅安分公司安排,而唐福全本应由天宇达劳务公司核算��工资,也转由铁通雅安分公司核算,而铁通雅安分公司还存在克扣唐福全工资的情形;四、唐福全因铁通雅安分公司的劝说,丧失与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而唐福全本人与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五、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铁通雅安分公司安排唐福全在另一公司工作,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唐福全分别与四川省天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宇达劳务公司建立;六、铁通雅安分公司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给唐福全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唐福全一审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八、请求二审法院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天宇达劳务公司答辩称,唐福全的全部上诉理由依法不能��立,唐福全与天宇达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天宇达劳务公司多次通知唐福全续签劳动合同,但唐福全均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与天宇达公司的续签,天宇达公司解除与唐福全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解除的。被上诉人铁通雅安分公司答辩称,1、铁通雅安分公司与唐福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唐福全承担法律责任,铁通雅安分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对唐福全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2、唐福全请求铁通雅安分公司和天宇达公司承担其失业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失业后完成可以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或另行择业的方式解决,并非一次失业就会造成终生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唐福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唐福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达劳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307.9元;2、天宇达劳务公司向唐福全支付赔偿金11307.9元;3、天宇达劳务公司、铁通雅安分公司共同赔偿唐福全568593.73元。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天宇达公司与唐福全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因唐福全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4日,天宇达劳务公司终止了与唐福全的劳动关系。唐福全向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进行审理后,作出雅劳人仲案【2016】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唐福全的所有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唐福全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终止双方的劳动关��。唐福全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唐福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唐福全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唐福全上诉请求及理由,天宇达劳务公司、铁通雅安分公司的答辩意见,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分述如下:一、天宇达劳务公司应否向唐福全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事实发生时,符合上述条文所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31日唐福全与天宇达劳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天宇达劳务公司向唐福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未能续订致使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14日终止的原因,系唐福全不愿续订,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在此情形下,唐福全诉请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的处理意见正确,应予维持。二、天宇达劳务公司应否向唐福全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方才产生。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唐福全不愿与天宇达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所致,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唐福全该部分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天宇达劳务公司、铁通雅安分公司应否承担向唐福全支付损害赔偿金568593.73元的责任唐福全主张天宇达劳务公司、铁通雅安分公司在与其之间构成劳务派遣实施主体、劳务派遣用工主体、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后,存在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应当承担天宇达劳务公司、铁通雅安分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所规定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其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对其该部分请求未予支持的处理意见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判���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福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 怡审判员 刘入源审判员 伍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雨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