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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付胜与莱西市北墅水库管理所、莱西市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付胜,莱西市北墅水库管理所,莱西市水利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032号原告崔付胜,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莱西市北墅水库管理所,地址莱西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法,所长。被告莱西市水利局,地址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张言伟,局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付胜与被告莱西市北墅水库管理局、莱西市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