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彭秦军陈上土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4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秦军,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彭秦军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6月10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陈上土,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人陈上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6月10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杨仕超,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杨仕超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17年6月10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9日下午3时许,为捕食野生鱼,被告人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携带电捕鱼工具,在长江丰都段水域进行电捕鱼,捕获鲫鱼、泥鳅等渔获物共计3.315千克。2017年6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均主动缴纳生态司法修复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有坦白情节,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彭秦军、陈上土、杨仕超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院适用���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秦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上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仕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池、直流变频电源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信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