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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川343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莉与被执行人赵云生、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赵云生,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7)川3433执51号申请执行人:朱莉,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城厢镇文化路**号。被执行人:赵云生,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城厢镇西街**号。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城厢镇中路巷*号。申请执行人朱莉与被执行人赵云生、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33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39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宗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