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春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新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9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109元。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产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贝新巷房产以及6辆汽车,并冻结嘉信公司持有北京世纪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8.47%股权。前述查封财产中,房产设定了抵押,房产和股权系轮侯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69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109元。被执行人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9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109元。二、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