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二刚与许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刚,许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85号原告:王二刚,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翀,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刚与被告许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