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411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雪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411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职员。被告:吴雪松,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雪松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