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渠虎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渠虎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住所地:祁县会善村大运路北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渠虎生,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祁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范慧如,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渠虎生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渠虎生提交的事故基本事实的证据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中描述事实部分为XX亮本人的陈述,由此可见,该份证明材料并不足以认定晋K×××××所产生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换言之,该不排除有人故意造成的可能。而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属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免责事由。2.在本起事故中,事故车辆驾驶员XX亮所持驾驶证为增加A2实习期,该行为已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之规定,该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由,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义务不合理更不合法。被上诉人渠虎生答辩称,1.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是正确的。因为本次事故的确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没有对方车辆的信息及特征,但是驾驶员在第一时间报案,并且有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不存在虚假事故的情况。2.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实际有效证件来证明其在投保人入保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险单是上诉人单方拟定的,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并没有达成合意,并不能仅凭保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来确认。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应该适用A2驾驶人员实习期。渠虎生一审起诉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56305元要求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6日00时许,XX亮驾驶晋K×××××、晋K×××××半挂车,沿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阳县金鼎小区附近时,因行车道堵车,在变道至应急车道继续行驶时,遇前方货车突然减速,导致刹车不及撞到前车尾部,致使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经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公交证字(2016)第3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因前车驶离现场,XX亮车内也无其他人员,事故现场亦无其他车辆和目击证人,不知对方车辆信息及特征,无法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事发驾驶员,无法具体确定责任。又查明,事故车辆晋K×××××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重型厢式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渠虎生渠虎生,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员为XX亮,事故车辆晋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渠虎生,保险金额为297000,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根据渠虎生申请,本院对外委托山西新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车损作出公估报告,公估结论为:晋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损失金额为46805元。渠虎生因鉴定支出的公估鉴定费为2000元,拖车费4500元,施救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XX亮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施救费票据、拖车费票据、渠虎生身份证、保险单交费发票、保单副本、机动车投保单、车损险保险条款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定,晋K×××××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条款,渠虎生作为被保险人和实际车主,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对该合同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出了事故证明,本院结合庭审时双方陈述及本次事故无对方车辆信息的特殊情况综合分析,认为事故真实发生,因前车驶离现场,XX亮车内也无其他人员,事故现场亦无其他车辆和目击证人,不知对方车辆信息及特征,无法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事发驾驶员,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分清,故应适用公平原则,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承担渠虎生各项损失的50%;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辩称的XX亮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事故法和合同约定,属于合同拒赔和免赔事由及即使不全部拒赔,其公司也应享有合同约定的30%的免赔率的理由,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第六条和第八条确实有载明不负责赔偿和免赔的情形规定,但该条款的应用,属于单方格式条款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保险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且投保单中明确写明了“本人确认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责任、投保人及被…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进行了明确说明”的内容,并由投保人盖章确认,表明投保人已由保险公司告知相关内容,但本院结合投保单情况认为,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公司仅是在保单中提及有保险条款和免责事由,却未举出实际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投保人入保时,已履行了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已根据其提示和告知说明,实际知晓了免除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加之,保险单是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单方拟定的,双方对此责任免除条款达成合意与否,不能单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盖章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辩称的鉴定车损中有存在没有实际损坏的部件的理由,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是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具有专业性,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中确实存在未发生实际损失的部件费用,仅是提及在事故现场其人员勘验过程中未见鉴定书中提及的第42项有损失,但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且是其单方在现场作出的,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渠虎生主张的施救费,虽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主张费用过高,但本院认为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后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发票盖有中阳县国家税务局的专用章,本院对其予以支持;对渠虎生主张的拖车费,本院认为拖车费亦是事故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对其予以支持;对渠虎生主张的诉讼费、车损评估费,本院认为虽然诉讼费、评估费为间接损失,但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理赔的一方未能及时赔付渠虎生的各项损失,导致诉讼发生,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有其合理性,故本院对渠虎生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渠虎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车辆损失费46805元、施救费3000元、拖车费4500元,车损评估费2000元,共计56305元,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承担渠虎生各项损失的50%。一审法院判决: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在晋K×××××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重型厢式半挂车损失险项中理赔渠虎生28152.5元,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渠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该规定系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依据上诉人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可知投保人祁县承旺货运有限公司以签章形式予以确认,故被上诉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按照败诉方负担的一般原则予以确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二、变更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为:驳回渠虎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共计1811元,由渠虎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