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鹏与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2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鹏,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袁媛,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陈鹏与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川1802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对袁媛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州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陈鹏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媛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州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产权证号0*****3)的查封;二、解除对陈鹏、刘某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新兴街XX号X栋X层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0*****4)的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陈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