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泽汉与田继文、赵才郎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泽汉,田继文,赵才郎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泽汉,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农民,住青海省乐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继文,男,藏族,1949年5月2日生,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才郎毛,女,藏族,1950年3月24日生,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冶民,男,藏族,1977年1月2日生,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县,系二被上诉人之子。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雪莲,系都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玉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泽汉与被上诉人田继文、赵才郎毛,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7)青28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7)青28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泽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乔巴图审判员 党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