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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女。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云俊,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本市XXX区XXX街XX路XXXX小区X栋X单元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俗称“麻果”,重0.55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袁某家中的包内和卧室梳妆台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0颗(重6.59克)、甲基苯丙胺10袋(冰毒,重2.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照片及称重照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记录、扣押笔录及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黄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96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二、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