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1564庄众千与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众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564���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健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源,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众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鸣,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众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庄众千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于同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庄众千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同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庄众千撤回对上诉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上诉人江苏中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9元,由被上诉人庄众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O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刘宗强书记员赵媛媛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