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与中山市航凯照明门市部、陈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中山市航凯照明门市部,陈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61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黎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航凯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陈红梅。被告:陈红梅,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与被告中山市航凯照明门市部、陈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务庄华雄玻璃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永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