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震球、李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震球,李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特7号申请人:李震球,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李超,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号。申请人李震球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超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震球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李超于2000年7月因在汉江游泳不幸溺水,后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超死亡。经审理查明:李超,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晒台街30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7月因意外事故,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8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超于2000年7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三个月,申请人李震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李超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严 俊人民陪审员 胡跃华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