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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保喜与王县武、冯文明、苗金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保喜,王县武,冯文明,苗金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孟保喜,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王县武,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冯文明,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苗金风,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保喜申请执行王县武、冯文明、苗金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已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县武、冯文明、苗金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保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