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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益文与危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益文,危秀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1302号原告:孙益文,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危秀英,女,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孙益文诉被告危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孙益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益文撤诉。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益文负担。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霈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