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石铁、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石铁,于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石铁,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于晓敏,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石铁、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陈晓辉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