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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石铁、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石铁,于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石铁,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于晓敏,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石铁、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陈晓辉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