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育红与俞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红,俞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141号原告:李育红。被告:俞略。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育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略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育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还款632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借钱用于补交他自己的社保,以及他儿子结婚,共分9次向我借了63200元。被告俞略未答辩。原告李育红提交了《借条》,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拖欠款项。被告俞略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俞略出具《借条》,载明:俞略借到李育红人民币64700元,借款人承诺2015年5月份起每月至少还1500元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备注:此借款为原彭水生于2014年4月1日支付俞略购买惠州市小埔路5号4单元702房款的预付款,转为本借条。庭审中,原告李育红称彭水生原是其配偶,彭水生借钱给俞略,俞略称如还不了钱就拿惠州市小埔路5号4单元702房抵债,该房子是俞略母亲的。现在彭水生已经去世,因此俞略向其出具了借条。俞略将该借款用于补交社保及儿子的婚礼费用。签订《借条》后俞略还了1500元,还有63200未还。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借条中的备注,涉案的借款系由彭水生支付俞略购买惠州房产的预付款转化而来,被告俞略向原告李育红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育红人民币63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俞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哲娇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