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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雪浪与汪磊、毛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浪,汪磊,毛旋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856号原告:吴雪浪,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玲,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毛旋峰,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楼。主要负责人:陈欣,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吴雪浪与被告汪磊、毛旋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雪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雪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 来自: